员工代收货款不返还的行为认定(公司员工代收货款)
原标题:员工代收货款不返还的行为认定
员工未经公司授权、允许,私自收取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货款,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该行为如何认定?请看如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B公司签订《某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B公司供应混凝土,业务对接人为马某,马某为B公司业务员。
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时,马某私扣两笔20万元(合计40万元)的货款,并向A公司出具了两份有明显瑕疵的收据。之后,马某未将40万元货款交付给B公司,也未返还给A公司,始终存在马某的个人账户中,最终导致B公司承担了货款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马某在未经其所在单位允许、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收取A公司货款40万元,既不上交所在单位,也不返还给A公司,其获取的40万元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应为善意无过失,而本案A公司在马某两份收据有明显瑕疵的情形下,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即未将货款转至B公司账户,亦未直接支付给业务经办人,明显有重大过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故其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首先,员工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公司收取货款。该授权应当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若支付货款的相对方未审查该员工是否获得相应的授权就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属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明显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其次,员工代收货款拒不返还的行为,经常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在先,员工出于报复心理私自收取公司的货款,但这种行为并不可取。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方式多种多样,唯独私自代收货款最不可取,否则可能因此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做好内部管理,时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第一要义,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劳动者,维权固然重要,但不可盲目采取措施,避免因行为不当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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