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否需要立案
1、定义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决定不予立案审理的司法行为。
2、法律特征
(1)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使用诉讼阶段:起诉后,立案前,只适用于一审程序
(3)原告对该纠纷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4)裁判文书形式:裁定
(5)原告对该裁定的权利:可以上诉(上诉期10日)、可以申请再审
(6)法律后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7)费用:不缴纳诉讼费。
3、适用范围
2015年4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法院的立案庭在接受原告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时,会审查起诉状的内容以及起诉的手续是否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7日内,以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不予受理情形,我国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规范是用具体司法解释细化、补充法律,实体法特殊规定和程序法原则规定并存,分散规定在不同主体制定的文件中,并没有形成统一有序的立法。 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有其他实体法中都有规定,在这里简要列举:
(1)立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例如:居住在A市B县的甲与居住在C市D县的乙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切争议均由C市D县的丙仲裁委仲裁。现在甲向D县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吗?——受理。县级不设仲裁机构,该条款无效,法院有管辖权。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这里不是直接作出裁定,而是先告知)
(5)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四种情况: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起诉的,不予受理;三、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再起诉的,不予受理;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6)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申请再审。(两种例外情况:一、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再起诉;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可受理。)
例如:2014年,甲与乙诉讼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丙由甲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2019年,甲再起诉,称女儿上学后花销增加,请求法院判决以增加抚养费每月800,法院对该案应该作为新案件立案受理。
(7)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来源:
1、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卫凯博,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实证研究——以实体判决要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8
3、周庆、李蔚,我国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裁定适用的实证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